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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6-01 11:15 点击次数:102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为保持公司的经营效率,《公司法》规定超过股东2/3表决权同意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网上正规实盘配资网站,但是《公司法》也给予公司一定自治权,让其自行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在很多情况而言,公司注册登记时候,会有公司章程模板,全体股东一致签署后可以作为章程正式稿在工商机关备案。实际情况下,公司原始股东和公司经营中的新增加股东,尤其是新加入的投资人,会签署一份类似投资协议的文件,该文件大部分情况下也是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假设该投资协议同原先的公司章程某些规定不一致,则会涉及到“投资协议”同“公司章程”效力优先级的问题。
下面有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两者产生不一致时,如何评价其效力问题。

2009年1月,公司五位创始人,熊某、杨某、牛某、侯某、朱某共同创设了一家经营装饰公司(ABC装饰装公司),熊某股份最多占股35%。公司经营多年后,认为需要引入战略投资人,以便公司获取更多的资金进行扩张。当时创立公司,从网络上随便找了一份公司章程的模板,全体股东签署并备案,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依照职权任命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公司经过多轮谈判,引入最新投资者XYZ企业投资基金,出让公司30%股权,公司增资9000万元。《投资协议》由全体股东签署,包括创始股东熊某、杨某、牛某、侯某、朱某和XYZ投资基金。《投资协议》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人数为3人,XYZ投资基金派出2名董事,熊某派出1名董事,董事会任命公司总经理。第一届董事会决定任命XYZ投资基金原管理人员赵某,担任ABC装饰公司的总经理。但是经过几年磨合,XYZ投资团队同创始股东之间矛盾加大,创始团队认为赵某没有能力担任公司总经理,且XYZ投资公司占股30%,却占据董事会2/3多数,也不合理,更是违反了公司章程。于是,以执行原先公司章程为由,召开临时股东会,任命熊某为公司执行董事,熊某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XYZ投资公司认为创始股东违反协议,所做的公司决议无效,于是诉诸法院。
这个案例涉及到先有的《公司章程》和后有的《投资协议》的效力优先问题。《公司章程》虽然是由网上模板直接引用而来,但是创始股东全体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投资协议》由原创始股东和新引入的股东全体一致同意,且签署日期远在《公司章程》之后。假设将《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均作为一项合同性质文件,则需要考虑的是当下时点,哪一份文件更能体现所有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此时,不能机械认为《公司章程》具有最高效力,是公司根本性文件,因为《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某一时点的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而纠纷发生时点的股东同公司创设时期的股东人数和人员均产生变化,纠纷发生时期的股东一致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即新签署的合同性质文件体现新的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则可以替代原先签署的旧的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从这个角度来说,新的《投资协议》可以替代旧的《公司章程》。因此,创始股东团队以旧的《公司章程》作为依据推翻新的《投资协议》改变董事会制度为执行董事制度,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位,该决议应当是类似”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被认为是”可撤销“的。
